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安定員工工作意願、提升工作
效率,並建立恆久清廉殯儀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本所編制內職員、技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駐衛警
、工友、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在本所內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
三、經費來源:按本所當月實際規費收入(不含公墓、納骨設施之收入)總額
百分之七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
四、支給標準:在本所內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提成奬金如附表。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標準表
五、每月提成獎金之數額,其中百分之九十八依本要點及支給標準表規定之標
準,按月發給實際在本所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月到、離職者,其獎金
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其餘百分之二予以累積至年終時,依據本所員工
之特殊績效或平時考核績效卓著者,經簽奉本所所長核定後,發給之,其
發給標準如下:
(一)特優:最多五名,每人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
(二)優良:最多五名,每人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
(三)良好:最多五名,每人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各等級獎金不敷發給時,依核定成績酌減人數或金額。
六、本所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行
政(懲戒)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
處分規定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扣除獎金
。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含補
假)及行政院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獎金百分之五十
。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獎金。(但經
機關首長指派者除外)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者,均按當月實
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一次扣
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饋贈而受前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日
起停發一年獎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功過得
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七、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殯儀職務加給者,僅得與本要點獎金擇一支領。
八、實際協助現場技術性工作之行政人員,於技術人員尚未擴編前暫依支給標
準表第一、二類別支領,俟技術人員員額補齊後,即依支給標準表第三類
別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