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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補(捐)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訂定「宜蘭縣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補(捐)助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育,並加強環境教育基金
     補(捐)助款之有效運用,提升縣民環境素養,特依宜蘭縣環境教育
     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本縣轄內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經依環境教育法認證之環境教
     育機構及設施場所。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同一補(捐)助案件,不得重複申請補(捐)助。
(二)每一受補(捐)助對象,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為原則,且最多補(捐)助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下列補(捐)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專案計畫。
    2.配合中央政府或本府各機關補(捐)助計畫所補(捐)助之對象。
    3.補助計畫中列明與執行環境教育或對環境教育有貢獻者。
(四)爲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流於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捐)助。但經宜蘭
      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補(捐)助項目係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硬體建築及一般辦公用器具(例如傳真機、影印機、辦公桌椅等),及
      照相機、行動電話、音響、電視機、錄放影機、攝影機、電腦資訊設
      備等受補助機關應自行配備之基本設備經費。
    3.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4.依法應繳納之罰鍰。
    5.相關人事費用(含聘僱人員及僱用臨時工)。
    6.獎勵金及慰問金。
    7.加班費。
    8.差旅費(含出國旅費)。
    9.捐助支出。
    10.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紀念品)、油資、郵電、電話
        費用、紀念品、工作服(帽)、工作鞋、雨衣等(印有宣導字樣之
        工作背心除外)。
    11.購置瓶裝飲用水或杯水。
    12.茶會、旅遊、門票、場地清潔費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之
        活動。
    13.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14.辦理機關、學校內部員工活動、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
        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15.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16.其他顯與計畫需求不符之項目。
(五)有條件補(捐)助項目:
     各申請補(捐)助案件經費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及依本府編列相關經費預算基準規
     定編列。
    1.以完成計畫所需之業務費、材料費為主。
    2.搭配活動之宣導品須選購具有節能減碳宣導意義或環保標章之產品,
      單價不超過一百元,且購置經費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3.雜支(行政費用)項目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4.餐費每人每餐以七十元為限(不得以誤餐費方式發給),如以當地風
      味自助餐方式辦理,得以食材材料費單據依實核銷(每人預算不得超
      過七十元)。
    5.講師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
      理。
(六)舉辦宣導活動或訓練時,應加強簡樸及節能減碳之生活環保概念,且辦
     理活動所需茶水,應儘量以桶裝方式辦理;活動中不得使用免洗用(餐)
     具。
(七)執行補(捐)助計畫所獲得之教案、課程設計、影片、照片等著作,均
     須提供電子檔給本府,俾利放置於本府相關網站供社會各界參採,本府
     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八)受補(捐)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著作權或所有權,應載明同意
     由本府及受補(捐)助單位共有,主辦單位無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九)受補(捐)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工作時,不得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
     情事,如有違反,由受補助單位負完全之責任,倘使用他人著作時,應
     取得原著作人同意書。另對他人指控機關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時,有協助
     機關訴訟之義務。


四、申請補(捐)助計畫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環境教育宣導、訓練及講習。
(二)編製環境教育教材。
(三)補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四)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五)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六)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之專案計畫。


五、申請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申請受理時間分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及七月一日起至同
      月三十一日止二梯次,並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公告,當年度補(捐
      )助預算於第一梯次申請作業即用罄時,將不辦理第二階段申請作業。
(二)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向本府提出申請:
  1.環境教育專案計畫補(捐)助申請表暨計畫書乙式三份。(格式如附
      件一)
  2.環境教育相關認證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民間團體提出,應加註「影本
      與正本相符」並蓋代表人印章)。
  3.申請補助計畫書相關附件乙式三份。
  4.申請案電子檔光碟乙片。
(三)計畫審查: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專案計畫業務實際需求、計畫可行性、
      執行工作量及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查:
  1.計畫書內容與本補助要點規範是否相符。
  2.計畫書撰寫內容之完整性。
  3.計畫執行方法可行性。
  4.效益評估。
  5.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及預算額度之許可性。
(四)補(捐)助五十萬元以上(含)之專案計畫,應提送宜蘭縣環境教育基
     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五十萬元以下之專案計畫,由本府逕行審
     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單位列席報告,並於計畫執行中
     或完成後,層報宜蘭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六、補(捐)助經費之執行:
(一)定期提送報表:核定補(捐)助金額十萬元(含)以上者,受補助單位應
     按季將補(捐)助款執行情形,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列表函報本府
     ,直至本補助經費核銷完成(季報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補(捐)助經費應按個別計畫專案列帳控管,且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
     。
(三)計畫執行期間涉及內容、經費項目或計畫總經費變更時,應檢送修正
     前、後計畫書函報本府同意,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執行者,將不予核定
     及撥付補助款。


七、補(捐)助經費核銷及賸餘款繳回規定:
(一)受補助對象於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機關、學校補助案,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
      應依照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捐)助單位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於計畫結束後,函送
      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原始憑證影本核撥補助款;採「代收代付」
      方式執行者,請函送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核撥補助款。
(三)受補(捐)助民間團體,依審查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1.全額補(捐)助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正本
      送本府核銷,賸餘款應繳回縣庫。
  2.部分補(捐)助者,得以領據列報,原始憑證正本留存受補助團體保
      管備查,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除備齊上述(二)、(三
      )單據外,並檢具下列文件備文向本府提報審查核銷結案:
  1.成果報告乙式三份。(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2.成果相片或活動影片等相關附件乙式三份。
  3.經費支出分攤明細表乙式三份。(格式如附件四)
  4.領據乙紙。
  5.成果報告電子檔光碟乙片。
  6.賸餘款支票或匯款證明單(專案申請分期撥付且有賸餘款時提出)。
(五)經核定受補(捐)助單位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同一案
      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捐)助計畫總額,依原申請總經
      費核定補助之比率撥付。
(七)計畫辦理期屆未完成者,應依現況結案,不得申請展延及保留預算跨
      年度執行,賸餘款項應繳回本府;計畫執行完成如有賸餘款者,應
      主動繳回本府。
(八)補助款所生之孳息、衍生之收入,或廠商違約、逾期之罰款,均應依
      規定照數或按本府補助比率於當年度內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各補(捐)助案件經核定後,未於核定計畫之執行期間執行者,視同
      放棄,並不得再申請該補(捐)助款,但有特殊事由,報經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受補(捐)助單位無正當理由未確實依申請計畫執行,或執行成果不
      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計畫執行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追繳補(捐)助經費外並移送法
      辦。
(三)受補(捐)助單位提報成果報告書及相關報表的配合度及內容完整性
      ,將列入未來申請補(捐)助之評選參考依據。
(四)本府為協助補(捐)助計畫之推動及提升執行力所召開之相關會議,
      受補(捐)助單位應派員參加。
(五)補(捐)助計畫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視、督
      導、查核、評鑑,受補(捐)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六)對補(捐)助計畫之考核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
     (捐)助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
      體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宜蘭縣環境教育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