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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並縮短退稅作業時程,使現場申辦之納稅義務人即時領
       
取退稅現金,暨節省本局郵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退稅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
(二)退稅金額:不受限制。
(三)納稅義務人親自臨櫃申辦,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三、作業方式

(一)現金退稅隨到隨辦;出納設置退稅週轉金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出納主管、股長及指派主辦人員共同出具借據,由本局九五四八七退稅專戶墊付。出納主人員負責退稅款項之借支、領取、保管、核發、填補。

(二)辦理現金退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單一窗口承辦人員初審核對申請人之身分、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皆符合後,即送交或通知稅目主管單位迅即審核。。

(三)稅目主管單位審核下列事項:

1.審核確屬重、溢繳稅款。

2.確認繳稅額與徵銷檔或繳款書檔相符。

3.於退稅管理系統執行「現金退稅建檔作業」登錄退稅資料。並查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4.填妥「退稅核定書」二聯陳核准後於各聯加蓋現金退稅章戳。

5.於申請所附之繳款書收據加蓋已辦退稅章戳並填註退稅金額。

6.將申請書、「退稅核定書」一聯及非全額退還繳款書收據送交單一窗口原受理人員,其餘資料存檔。

(四)單一窗口受理人員將非全額退稅繳款書收據發還申請人,並將「退稅核定書」一聯交申請人持向出納(分局四股)領取現金申請書及「退稅核定書」影本由單一窗口留存歸檔

(五)出納(分局四股)核發現金時,應於退稅核定書上加蓋付訖章戳,並請申請人現金退稅備查簿上簽名或蓋章。

(六)出納每月十日前應按月彙整已辦竣現金退稅核定書,製作「現金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送資訊管理科按ㄧ般退稅流程核對退稅金額無後,依退稅額撥補週轉金。

     但退稅週轉金支付相當數額時,得隨時辦理撥補。



四、作業管制措施

(一)每年年度結束前十日配合會計結算作業時程,出納現金退稅主辦人員應
           
將借支之現金退稅週轉金結清歸墊,同時簽借次年度週轉金。

(二)本項業務由審核員、會計室列入內部業務檢查項目不定期抽核,以為管
           
制。


五、因應天然災害辦理現金退稅之作業方式得另案簽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六、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但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之第五點,自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