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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政事務所傳真查欠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基於便民及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提供快速便捷服務,提昇為民服務績效。



二、申辦範圍:納稅人或代理人至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未查欠案件(不含網路申辦案件)及地價稅、房屋稅開徵期間須查欠案件,由地政事務所填具欠稅查詢表(如附表),依此要點傳真辦理查註欠稅。



三、作業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總局、羅東分局)。



四、協辦單位:宜蘭地政事務所、羅東地政事務所。



五、作業程序

(一)地政事務所:

1.受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未查欠案件,填具傳真欠稅查詢表。如查欠之土地及建物多筆者,得傳真登記附繳證件,免填寫土地標示欄、建物標示欄。

2.地政機關以傳真方式查詢,屬宜蘭地政事務所管轄之土地、建物向地方稅務局總局辦理;屬羅東地政事務所管轄之土地、建物向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辦理。

3.查詢表傳真後請以電話向地方稅務局確認,以免民眾久候。

4.地政事務所經辦人員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回復之欠稅查詢表,僅供該項申請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保密

(二)地方稅務局:

1.地方稅務局接獲傳真欠稅查詢表時,除繼承、信託及塗銷信託案件由(總、分局)單一窗口櫃檯人員辦理查註欠稅外,其餘案件由財產稅科、土地稅科或羅東分局辦理,最遲應於十五分鐘內查證,並由單一窗口櫃檯人員回復查詢之地政事務所。

2.回傳後以電話向地政事務所確認。

3.受理傳真查欠併記當日單一窗口服務件數;欠稅查詢表專卷保存,年度結束送行政科存檔。



六、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