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服務年長、身心障礙或不便親自到局申辦業務者,本局受理預約提供便捷到府服務,以達簡政便民。
二、服務對象:本縣轄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六十五歲以上人士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酌確有必要者。
三、受理方式:申請人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次日上班時間到府送件。
四、受理窗口:總、分局單一窗口、財產稅科、土地稅科、法務科、羅東分局。
五、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冬令時間至五時),網路二十四小時提供預約。
六、服務項目:
(一)房屋稅:
1.房屋稅當期稅籍證明。
2.房屋稅當期轉帳納稅繳納證明。
3.房屋稅繳納證明。
4.核發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5.房屋稅災害毀損免稅申請(毀損面積五成以上)。
6.房屋稅災害毀損減半申請(毀損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
7.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8.房屋稅籍名義變更。
9.房屋拆除、焚燬、坍塌申報。
10.房屋稅重溢繳退稅。
11.房屋稅分單繳納申請。
(二)使用牌照稅:
1.使用牌照稅當期轉帳納稅繳納證明。
2.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3.身心障礙者免使用牌照稅申請。
4.使用牌照稅重溢繳退稅。
(三)地價稅:
1.地價稅當期轉帳納稅繳納證明。
2.地價稅繳納證明。
3.核發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5.地價稅巷道或騎樓用地申請。
6.地價稅重溢繳退稅。
7.地價稅分單繳納申請。
(四)契稅:
1.契稅繳納證明。
2.契價證明書。
(五)其他:
1.工程受益費無欠費證明。
2.工程受益費繳納證明。
3.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查調。
4.綜稅所得資料查調。
5.轉帳納稅申請(變更)。
6.轉帳納稅終止。
7.其他對核定之稅捐或課稅內容有疑義,申請現勘重核。
七、作業程序:
(一)各單位受理申請後,應紀錄到府服務申請書(附件一),告知申請人所應備齊之證明文件或證件影本(附件二),並與申請人約定送件日期及地點。
(二)受理申請後,如屬送(收)件單純案件由單一窗口派員服務;如屬現勘案件由業務單位派員服務;如涉及二種以上稅目案件,由申請稅目等業務單位共同派員會同服務,到府服務人員一律佩帶本局識別證。
(三)承辦人員送交資料或收件時,須先核驗申請人之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取具影本資料,並請申請人於申請人欄位簽章。
(四)受理單位應於到府服務後五日內,將已紀錄之到府服務申請書送交企劃服務科彙整。
八、宣導方式
(一)發布新聞稿。
(二)運用本局網站宣導。
(三)利用各項租稅宣導活動、講習會及學校租稅教育加強宣導。
九、本計畫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