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地方文化、觀光與影視產業的結
    合,推動透過影視音像等方式,增加行銷宜蘭縣觀光形象的機會,進
    而帶動轄區產業發展,爰設置「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指揮、協調本府各局(處)及附屬機關、其他場景管理機關(單位
      ),共同配合協助拍片取景事宜。
(二)協助影視產業在本縣拍片取景必要之行政支援事項。
(三)審議影視產業在本縣拍片取景有關補助經費核發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惟得視申請個案實際需要,酌予增設專案委
        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局(處)長四人,包括文化局局長、工商旅遊處處長、財政處處

            長、主計處處長。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背景專業人士一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視影視產業申請個案拍攝業務性質,指派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

            位)主管一至數人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行聘(派),補聘(派)
    委員任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分別在三月及九月,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惟是項指派
    或委託,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交由副執行秘書隨案入檔。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提案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秘書處處長及副處
    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數人,由本府秘書處新聞
    科科長暨全體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執行業務。


九、本委員會就執掌事項作成決議時,應視所製作電影片、節目主題之性
    質,指定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機關)專責辦理。因執行決議事
    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及相關單位(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委員會下設協助拍攝小組,由秘書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另由

        本府業務相關局處組成,包括文化局(文化發展科)、工商旅遊處(觀光

        行銷科)、農業處(企劃輔導科)、社會處(社區發展及合作科)及秘

        書處(新聞科)等科長擔任,另由秘書處(新聞科)擔任聯繫窗口。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事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


十二、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三、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出席本委員會議時,

            得依現行規定支領兼職費及交通費。依本要點所核發之配合款項經費,

            由本府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