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直撥退稅作業要點」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為提高退稅行政效率、簡化作業程序及便利納稅義務人兌領,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撥退稅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辦理或填具委託書委由他人代辦。
三、申辦直撥退稅以納稅義務人(受退稅人)本人名義開立之存款帳戶為限。
四、納稅義務人至本局辦理退稅時,由受理單位(單一窗口或業務單位)輔導填寫「退稅申請書」,註明退稅金融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影印納稅義務人存簿封面或經本人具結之金融卡影本,經審核確認後,於每週二前送資訊管理科。
前項帳戶資料,可由受理人員列印轉帳納稅系統「約定書主檔線上查詢及異動」或退稅管理系統「主檔查詢」電腦畫面代替。
五、資訊管理科於每週三辦理直撥退稅系統作業,隔週四前至金融機構辦理撥付手續。
六、直撥退稅通知書於匯款撥付後三日內寄發受退人。
七、直撥退稅入帳成功部分,其手續費由本局負擔。
八、因故無法辦理直撥退稅時,由受理單位於二日內查明補正,如確屬無法辦理者,轉開退稅支票另行辦退。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財政部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六章第四節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