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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草案審查作業,特設置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及作業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自治法規,係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



三、本小組之職掌,為審查本府所屬各單位(機關)(以下簡稱業務單位)所提送之自治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縣長指派熟諳本府業務及具有法學知識之人員兼任;必要時,得遴聘具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



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七、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廢止法規草案,應提送本小組審查。本小組對於所審查之法規草案,得作成通過、修正、保留或退回業務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八、業務單位擬訂之法規草案內容涉及府內外其他單位(機關)之權責,或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之權益者,於提送本小組審查前,應先就該草案內容邀集該相關單位(機關)協商,及徵詢該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意見,並依法辦理草案預告程序,簽會本府秘書處法制科(以下簡稱法制科)及相關局處表示意見,整合竣事。



九、業務單位制(訂)定及修正、廢止自治法規之流程順序如下:(流程圖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業務單位擬訂草案後,視需要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機關)、

事業、團體研商,並廣徵意見。

()業務單位將草案全文(含總說明),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府法

規資訊網站,進行草案預告程序(預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業務單位綜合各方意見後,檢附草案全文(含總說明)移法制科辦理提送法規審查小組作業。提會時,法制科應就體例、用語及法理等提具意見並制作修正對照表供參。

()法規草案經本小組修正定稿後,業務單位應制作縣務會議提案文件(提案表、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簽呈一層長官核可後,始得提送縣務會議審議。



十、本小組開會時,提案之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



十一、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法制科辦理;相關書表文件由法制科另訂之。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邀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三、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