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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所屬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所屬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
        殊教育班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循,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
        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係指下列班別:
    ﹙一﹚身心障礙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二﹚資賦優異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三、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原則與校內一般組長每週授課節數一致,身心
        障礙或資賦優異單類班級達三班﹙含學前﹚,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二
        節;四班以上每週授課節數得再酌減二節,惟每週授課節數不得低於
        二節。



四、特殊教育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因行政或教學需支援普通班,應對
        等補足授課節數。



五、本縣國民中小學所屬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
        本縣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因課程連續不可分割或教師身分改變,兼辦行政、兼任特教輔導員、
        專案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者,其減少後之授課節數,視為其應授課節
        數,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以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優先考量下,依本要
        點辦理。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



七、本要點自一○一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