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3 條
本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副局長之指揮,處理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科:婦幼衛生、中老年病防治、視力保健、菸害防制、事故傷害防制等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外籍勞工健康管理、預防接種、營業衛生業務等事項。
三、醫政科:醫事管理、醫療品質提升、緊急醫療救護、家暴性侵防治、身心障礙鑑定、原住民醫療行政等事項。
四、食品藥物管理科: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藥事機構及藥事人員、藥物、化粧品管理、毒品防制等事項。
五、健康照護科:癌症防治、長期照護、心理及精神衛生等事項。
六、檢驗科:食品衛生、公共衛生檢驗及檢驗品質管理等事項。
七、企劃科:衛生企劃、研考、法制、資訊、為民服務、衛生所管理、衛生教育、社區健康營造等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財產、採購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科長、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保健、疾病管制、醫政、藥政、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等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1 條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另訂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