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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且具有特殊需求身分之學生。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包括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學生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第 4 條
學校應依據特殊需求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志工等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送本府申請。
第 5 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資源。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第 6 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申請。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學校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第 7 條
學校於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期間,應設專屬之服務空間,並指派教師專責辦理及聯繫校內、外與特殊教育方案有關之各項事務。
學校應就執行特殊教育方案教師之需要,提供行政、教學、輔導及評量之支援服務。

第 8 條
本府依年度經費編列情形,補助特殊教育方案授課人員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教材費、印刷費等。

第 9 條
學校應於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檢討其成效,並完成執行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

第 10 條
本府就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行政效能、經費運用、課程教學等事項,得派員訪視。如有缺失者,本府應通知限期改善;改善結果納為下次訪視項目。
依前項訪視結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給予獎勵。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