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榮獲佳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
三、本要點獎勵原則如下:
(一)縣賽:本府教育處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得各項目類組參加全國賽資格者。
(二)全國賽: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選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團隊為限。
四、縣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至一
萬五千元。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樂隊:七千元至一萬二
千元。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陶笛合奏:五千元至
一萬元。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三千元至五千元。
(二)舞蹈類:
1.甲類: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2.乙類: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3.丙類:五千元至一萬元。
(三)偶戲類: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五、全國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樂隊: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五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二)舞蹈類:
1.甲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三)偶戲類: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六、本府於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成績公布後,主動簽辦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