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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獎勵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榮獲佳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



三、本要點獎勵原則如下:

(一)縣賽:本府教育處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得各項目類組參加全國賽資格者。

(二)全國賽: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選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團隊為限。



四、縣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至一

    萬五千元。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樂隊:七千元至一萬二

    千元。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陶笛合奏:五千元至

    一萬元。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三千元至五千元。

(二)舞蹈類:

 1.甲類: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2.乙類: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3.丙類:五千元至一萬元。

(三)偶戲類:七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五、全國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樂隊: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4.銅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五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二)舞蹈類:

1.甲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至一萬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三)偶戲類: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六、本府於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成績公布後,主動簽辦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