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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差勤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維護公務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效能,並落實差勤管理,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項目如下(如附表一、二):

(一)出勤差假管理情形。

(二)上下班管理情形。

  (三)辦公情形。

三、每月將成績統計公告一次,年終時統計一月至十二月之成績,於次年一月依總分排定名次。



四、府內各單位及府外機關學校考評分組如下:

(一)府內一級單位組:本府各一級單位

(二)一級行政機關組: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

(三)二級行政機關組: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各鄉鎮市衛生所。

(四)學校組:本府所屬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未設人事機構者,不列入實施對象,惟仍應依本府九十二十一月公布之具體改進措施,書面查核及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實地抽查,以改進缺失。

考核人員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由本府人事處及各單位科長(輪流)指派一人共同查核。

(二)所屬機關由本府人事處派員查核。

(三)所屬各級學校查核除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外,得由所屬機關及鄉公所專任人事人員遴派一人共同組成查核小組,本府教育處亦得隨時會同參加。

抽查方式如下:

(一)本府:

1.各單位自查:每月應查核所屬同仁出差,查核當日於集中式差勤管理系統以線上點選方式作業,每月由本府人事處統計各單位線上查核結果,以查核人次占各單位出差總人數百分比作為考評分數加(扣)分之依據。

2.人事單位查核:本府各一級單位每月應全部查核完畢,各次抽查之評分作為本考評分數,如有違反差勤規定,均應依規定議處。

(二)各機關學校:

1.每月對內查勤四次,每月抽查所屬機關學校一次以上,如有二個以上之所屬機關學校,需查核半數以上。

2.對內查勤結果,如有曠職情形應以書面通知曠職;如有應予議處情形應簽請議處;查勤情形應作成紀錄供查核人員考評。

3.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不列入本考核評分對象,惟各校仍應按現行規定本權責督導。




五、本要點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

1.本府各單位:經考評為前三名者,頒發獎座一座,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2.本府一級行政機關組:經考評為第一名者,頒發獎牌一面,首長及人事主管、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3.其餘各組:經考評為前三名者,頒發獎牌一面,首長及人事主管、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二)懲處:

1.本府各單位:經考評為各組最後三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者,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2.本府一級行政機關組:經考評為各組最後一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者,首長及人事主管、承辦人,各申誡一次。

3.其餘各組:經考評為各組最後三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者,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六、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本府訂定之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與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應遵循外,並補充下列規定:

(一)各機關(單位)正副首長(主管)避免同時出差,公差時應指派適當之職務代理人,員工出差時亦同,並切實負起代理人責任,以免流於形式,並依據職務代理人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尚未實施電腦刷卡之機關(學校)應在指定地點簽到退,如有違反,經發現者,第一次予以警告,再次發現者,每次申誡一次。擅自取走簽到簿,第一次申誡一次,再次發現者,每次記過一次。毀損簽到簿者專案簽辦。

(三)有委託他人刷卡簽到(退)、代替他人刷卡簽到(退),或有其他故意違反規定之相關情事者(如以自然人憑證使用遠端連線軟體線上刷卡等),第一次申誡二次,第二次以上之累犯,依情節記過一次至記一大過;直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所屬員工有前述情形時,須負連帶責任,第一次申誡一次,所屬員工有第二次以上之累犯,依情節申誡二次至記過一次。

(四)除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機關首長外,各機關員工上班時間一律佩帶識別證。

(五)嚴禁員工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用餐、吃檳榔、滿身酒味、燒煮食物、買賣物品、織衣物、玩牌、帶動物玩耍、孩童戲耍、上網玩遊戲軟體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經發現者予以警告,再次發現者每次申誡一次。

(六)設有伙食團或餐廳之機關、學校,員工應於規定時間始得用膳,庶務單位應管制開膳時間。

(七)嚴禁為民服務部門人員在上班時間內有聊天、閱報等影響服務形象之行為。

  (八)為民服務部門各級主管每天應定時巡查辦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