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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績優員工考核評審及獎勵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
辦  法:
 

第一條 為提昇本府暨所屬機關同仁工作動力、鼓勵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含聘僱用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及替代役男)

第三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服務滿三年()以上,品行優良且最近一年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績優員工(同一事由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不得重複推薦)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克服困難,順利完成具有成效者。

  ()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具有績效者。

  ()研提或參與業務改進創新意見及工作流程再造,確有成效者。

  ()拒絕鉅額金錢或貴重物品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其他在工作上有具體優良表現,具有成效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績優員工:

  ()最近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乙等以下者。

第五條 本府表揚之績優員工,每年以三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本府績優員工者為優先。

第六條 選拔程序:

  ()績優員工之推薦人數,以每一機關(單位)員工數,每滿五十人得推薦一人,未滿五十人之餘數得再增加推薦一人,但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並於每年六月底前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查證並彙整,提請本府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陳請 縣長核定。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本府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秘書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圈選之,並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

第七條 獲選之績優員工頒給獎狀及公開表揚,並給予公假,安排國內、外文化經建觀光產業參訪活動,不足部份由參加人員自行負擔,其績優事蹟並刊登於本府員工業務網,以為表率。

      當選本年度模範公務人員者,得被邀請配合參加前項參訪活動。

第八條 辦理績優員工選拔、表揚及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內容:

一、為提昇本府暨所屬機關同仁工作動力、鼓勵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
    ,以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含聘僱用人員,不含臨時人
    員及替代役男)。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服務滿三年(含)以上,品行優良且最近一年內
    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績優員工(同一事由已在本府或
    其他機關獲獎者,不得重複推薦):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克服困難,順利完成具有成效者
      。
(四)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具有績效者。
(五)研提或參與業務改進創新意見及工作流程再造,確有成效者。
(六)拒絕鉅額金錢或貴重物品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
      有具體事蹟者。
(七)其他在工作上有具體優良表現,具有成效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績優員工:
(一)最近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含)以上之
      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乙等以下者。


五、本府表揚之績優員工,每年以三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
    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本府績優員工者為優先。


六、選拔程序:
(一)績優員工之推薦人數,以每一機關(單位)員工數,每滿五十人得
      推薦一人,未滿五十人之餘數得再增加推薦一人,但員工數未滿五
      十人者,得推薦一人,並於每年六月底前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
      件送人事室查證並彙整,提請本府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陳請 縣長
      核定。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本府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秘書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圈選之,並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


七、獲選之績優員工頒給獎狀及公開表揚,並給予公假,安排國內、外文
    化經建觀光產業參訪活動,不足部份由參加人員自行負擔,其績優事
    蹟並刊登於本府員工業務網,以為表率。
    當選本年度模範公務人員者,得被邀請配合參加前項參訪活動。


八、辦理績優員工選拔、表揚及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