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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獎勵投資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說  明:
修正全條文共六點條文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自
然人或法人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投資,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㈠申請人應設籍宜蘭縣,並在宜蘭縣申報營業額。

㈡申請利澤工業區土地租金補助,申請人於完成土地簽約後,應於簽約日起一年內取得建照執照、申報開工,並於三年半內完成工廠登記,且雇用員工數須達各廠所租用面積每公頃三十四位以上。

㈢申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土地租金補助,於完成土地簽約後,應於簽約日起一年內取得建照執照、申報開工,並於三年半內完成工廠登記。



三、獎勵投資事業項目如下:

㈠經濟部推動之新興產業:綠色能源產業及生技產業。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㈡低污染工業: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或本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授環一字第0九二000七二三八號函頒實施之產業。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㈢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籌設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所定之國際觀光旅館,應於一零三年一月十四日前取得核准籌設函,依本要點第五點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三百床以上之區域醫療機構。

㈤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㈥本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事業,已於縣內投資並領有工廠登記文件者,其增建或擴建廠房並購置生產設備,其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㈦觀光遊樂業:中央及本府核定之遊憩事業,其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土地面積位於都市土地應達五公頃以上,位於非都土地應達十公頃以上者。

㈧文化創意產業:依文化部認定之產業內容及範圍。其新設立投資金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以通訊知識服務產業、數位創意產業或研發產業為限。



四、投資事業獎勵金如下:

㈠符合第三點規定事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補助設置用地及其上建物前三年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㈡於利澤工業區新設工廠,補助設廠後,前兩年用地租金及前三年之房屋稅;廠地係買斷者,補助設廠後,前三年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如有領取用地租金補助者,不再補助地價稅。

㈢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之產業,補助設廠後,前兩年土地租金及前三年之房屋稅。但承租標準廠房者,補助設廠後,前兩年租金。

㈣符合第三點第六款規定者,其補助獎勵金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⒈地價稅:以增建或擴建之土地所計算之地價稅額,或按該增建或擴建廠房之基地,依建築法規定所需之法定基地面積占原廠地面積之比例計算之地價稅額。

⒉房屋稅:依增建或擴建之建築物所計算之房屋稅額,或以增建或擴建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面積占全部合法廠房面積之比例計算之房屋稅額。

㈤土地租金補助方式如下:

⒈申請經濟部工業局公告00六六八八措施利澤工業區土地租金補助,應自工廠設廠完成日起,按分年分期申請土地租金補助。但所申請補助屬第五年以後土地租金,應回溯補助其尚未請領之第三年、第四年土地租金額度,並按年按期予以補助。

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土地租金補助,應自相關營運許可或登記日起,以一平方公尺每月六點九一元為計算基準,標準廠房租金補助計算基準亦同。

⒊前二款之土地租金補助,每一筆土地以申請乙次為限,補助金額依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占廠地面積乘以建蔽率之比例計算,但補助金額大於土地租金金額時,以土地租金金額為限。

㈥每一廠商每年獎勵金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五、申請獎勵金手續如下:

㈠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⒈申請書。

⒉投資計畫書(含投資金額、提供就業人數(包括縣籍員工及外籍員工)、投資時程等)。

⒊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

⒋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算。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⒌無欠稅證明文件。

⒍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㈡申請人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以書面載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六、經審查核准獎勵金申請之請領手續如下:

㈠申請人應於完成投資計畫後,檢具下列資料申領獎勵金:

⒈工廠登記文件、商業(或公司)登記文件或醫療機構之開業執照。

⒉以受獎勵者為繳納對象之地價稅(含課稅明細表)、房屋稅(含課稅明細表)、租金(法院公證之租用契約公證書所載為限)之收據。

⒊請領申請書。

⒋通知函。

⒌領款收據。

⒍員工數(含縣籍員工及外籍員工)及員工投保明細表。

⒎其他申請獎勵金相關憑證。

㈡屬增建或擴建廠房並購置生產設備或農業生物科技產業者,除前項之規定外,另須檢附經費支出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圖,俾供現場查核。

㈢受獎勵者依上開規定請領款項之應備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本府應以書面載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七、受獎勵者應於實際支出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請領獎勵金,但每年度於上開期間後之實際支出,得於次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請領。逾期申請時,當期獎勵金不予補發。



八、本府對受獎勵者之考核辦法如下:

㈠為落實獎勵或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府得會同相關機關就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獎勵者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㈡受獎勵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未依計畫內容提供就業機會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據以作為獎勵金核撥優先順序。

㈢申請人之雇用人數未達投資計畫書所載員額,本府依比例刪減其獎勵金。

㈣申請人經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全部或一部獎勵金補助:

⒈虛報情事。

⒉違反本要點規定。

⒊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⒋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九、獎勵金核撥規定如下:

㈠依申請人投資計畫書之執行情形,排定核撥順序。如年度法定預算不足,已依本要點規定受理申請者,順延至以後年度審核及撥款。但核撥前申請人為停工狀態、停業或歇業者,不予補助。

㈡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核備在案之獎勵補助,於核撥前,申請人為停工狀態或停業或歇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⒈申請人為停工狀態或停業者,列為最後補助且俟停工、停業消失後,始核撥補助款。

⒉申請人為歇業者,不予補助。

⒊原申請人權利義務移轉新申請人者,依前二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