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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本要點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宜蘭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緊急傷病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諮詢事項。
五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
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 兼之,其聘期
均為一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
人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至二人,受
執行秘書指揮監事,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衛生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至十人,並以一人為召
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研
究及提供意見,再送委員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
學者列席諮詢。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