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都市景觀、美化市容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開發規模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工程造價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建築工程,基地鄰接已開闢十公尺以上道路、公園、綠地或廣場部分之施工圍籬應予以綠美化。
三、施工圍籬綠美化應整體設計或由本府提供圖樣,以彩繪、張貼、懸掛方式或植栽為之。
四、施工圍籬除依法令須設置可透視性圍籬及工程告示牌外,應全部綠美化。
五、承造人應於工程申報開工之施工計畫中一併提出施工圍籬綠美化方案之相關設計圖說(含位置圖與綠美化示意圖)。
前項綠美化工程應於建築物申報基礎勘驗前完成,承造人應負責管理維護,且於各樓層申報勘驗時檢附包含施工圍籬綠美化維護之現況照片。
前二項施作完成時間,因情況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