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
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 3 條
醫療機構區、各級學校校區、國家公園風景區、森林遊樂區等基地內及其
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 4 條
每日上午六時前及下午二十二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
、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祭祀、特殊節慶及宗教活動等,不在此
限。

第 5 條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二、旋轉類。
三、行走類。
四、飛行類。
五、升空類。
六、爆炸音類。
七、煙霧類。
八、摔炮類。
九、其他類。

第 6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朝天空垂直方式施放。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
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必要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
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