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訂定「宜蘭縣民生物資供應運補計畫」
法規內容:
一、前言:
(一)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土地位移土石鬆
動,致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物資供
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
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
生物資供應,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已
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府社救字第○九一○
一七九○四○號函頒「宜蘭縣危險區域(村
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
業要點」,作為相關物資準備之依據。
(二)為避免縣內山地村里、農村等偏遠孤立地區因天
災事變致道路中斷後,產生孤島災區,並確保民
眾維持基本生活,不因缺乏物資造成二次災害,
特訂定本計畫,依照各鄉(鎮、市)公所之需求
提出申請,協助空中運補任務。
二、運補原則:
依「宜蘭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規定:「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物資以五日份為安全存量…」。本計畫遵循上開規定,以每五日運補物資量一次,並以運補糧食及民生用品等物資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則即時處理。
三、實施期程:
自奉准運補日起至災區受困居民可自行利用其他方式取得物資為止。
四、實施程序:
(一)本府應確實掌握災區村里、部落物資儲存情形,
如災區村里、部落提出物資需求,本府於查證
評估後,應儘速確定空投地點(座標)並備妥
物資,並於預計空投前一日,通報本府災害應
變中心向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或內政部社會司
提出申請空中運補需求。
(二)直升機起飛集結點:
1、頭城鎮以烏石港北側為原則。
2、礁溪鄉以礁溪國小為原則。
3、宜蘭市以宜蘭運動公園為原則。
4、員山鄉以員山國中為原則。
5、壯圍鄉以壯圍國中為原則。
6、三星鄉以三星運動公園為原則。
7、大同鄉以大同鄉運動公園為原則。
8、羅東鎮以羅東運動公園為原則。
9、冬山鄉以冬山鄉立托兒所南興分所為原則。
10、五結鄉以全祥新村斜後方空地為原則。
11、南澳鄉以南澳運動公園為原則。
(三)本計畫物資預計空投地點、座標等資料,詳如後
附表格。另直升機調度機型暨每趟次物資最大
載重量,統一由本府消防局連繫協調之。
(四)災區村里、部落所需物資如經本府調度後仍有不
足,得由本府檢附物資需求清單,於預計空投
前二日向內政部社會司請求支援協助調度物
資。
(五)如有數個災區村里、部落同時提出需求,本府應
統合協調集中適合空投地點,以提升空投安全與效率。
五、空投物資之接收、清點及分配:
原則上以當地村里長為接收人,如接收人有困難,則由村里幹事或鄰長擔任,如無村里幹事或鄰長,則由村里、部落指定具公信力之人士負責,以避免分配不公;如無法協調,則由本府指定之。
六、本計畫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