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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實施計畫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實施計畫」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外籍人士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國籍法第三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暨內政部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九一六七號函及內政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九○二五七九七號函辦理。

三、外籍人士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應參加歸化測試。

四、測試作業流程
(一)報名:申請人應於測試日前三個辦公日,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預約報名,測試當日應檢具有效外僑居留證親自至戶政事務所,填具測試申請書(如附件一)、並繳交測試費新台幣五百元及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完成報名手續。
(二)測試方式: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題目均為二十題,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人得擇一應試:
1、口試:採一對一、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如附件二、附件三)。
2、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文為之。(如附件四、附件五)
(三)合格標準:試題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合格分數如下:
1、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歸化者:總分七十分以上。
2、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
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總分六十分以上。
3、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且年滿六十五歲者:總分五十分以上。
(四)測試內容範圍:以內政部公告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
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為限。
(五)測試地點: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六)核發成績單:測試完畢,由戶政事務所將測試者之成績登入外籍人士上課時數資料及歸化測試系統,並列印成績單(如附件六)當場核發。
(七)補換發成績單:參加歸化測試者,成績單有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
請書(如附件七)及行政規費新台幣五十元,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換發。

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預算項下支應。

六、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