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基於便民及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提供快速便捷服務,提昇為民服務績效。
二、申辦範圍
納稅人或代理人至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信託及塗銷信託登記)未查欠案件,由地政事務所填具欠稅查詢表(如附表),依此要點傳真辦理查註欠稅。
三、作業單位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總局、羅東分局)
四、協辦單位
宜蘭地政事務所、羅東地政事務所
五、作業程序
(一)地政事務所
1.受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未查欠案件,
, 填具傳真欠稅查詢表。如查欠之土地及
建物多筆者,得傳真登記附繳證件,免填寫
土地標示欄、建物標示欄。
2.地政機關以傳真方式查詢,屬宜蘭地政事務
所管轄之土地、建物向地方稅務局總局辦
辦理;屬羅東地政事務所管轄之土地、建
物向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辦理。
3.查詢表傳真後請以電話向地方稅務局確認,
以免民眾久候。
4.地政事務所經辦人員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回復
之欠稅查詢表,僅供該項申請使用,不得移
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予
以保密。
(二)地方稅務局
1.地方稅務局接獲傳真欠稅查詢表時,由單一
窗口櫃台服務人員就電腦檔現有資料或洽業
務單位即時辦理,最遲應於15分鐘內查證
回復查詢之地政事務所。
2.回傳後以電話向地政事務所確認。
3.受理傳真查欠併記當日單一窗口服務件數;
欠稅查詢表專卷保存,年度結束送行政科
存檔。
六、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