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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差勤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維護公務紀律,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參、考核項目:【檢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差勤管理考評表(如附表一、二)】

一、出勤差假管理情形。

二、上下班管理情形。

三、辦公情形。

肆、辦理時間:

每月將成績統計公告一次,年終時統計一月至十二月之成績,於次年一月依總分排定名次。



伍、實施方式:

一、依府內各單位及府外機關學校分組考評(各級學校未設人事機構者,不列入實施對象,惟仍應依本府9211月公布之具體改進措施,作書面查核及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實地抽查,以改進缺失。)

(一)府內一級單位組: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工商旅遊處、教育處、社會處、農業處、地政處、秘書處、計畫處、主計處、政風處、人事處、勞工處等十五個處。

(二)一級行政機關組: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地方稅務局等個機關。

(三)二級行政機關組: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各鄉鎮市衛生所、戶政事務所等三十五個機關

1.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宜蘭地政事務所、羅東地政事務所、動植物防

疫所、慢性病防治所、殯葬管理所、體育場、蘭陽博物館、縣史館、

家庭教育中心、原住民事務所、漁業管理所、本府遊憩管理科(原

係風景區管理所改制,因駐府外辦公,惟應實際管理需要,列為本

項組別評比)十二個機關。

2.各鄉鎮市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共十二個衛生所、十二個戶政事

務所。

(四)學校組:南澳高中、各國民中學、各國民小學設有專任人事機構者,

共四十六所學校。

二、考核人員:

(一)本府內各單位部份,由人事處及各單位科長(輪流)指派一人共同查核。

(二)府外行政機關由本府人事處派員查核。

(三)各級學校查核除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外,得就縣屬行政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專任人事人員遴派一人共同組成查核小組,本府教育處亦得隨時會同參加。

三、抽查方式:

(一)本府部份:

1.各單位自查:每月應查核所屬同仁出差,查核當日於表單簽核系統

以線上點選方式作業,每月由人事處統計各單位線上查核結果,

以查核人次佔各處出差總人數百分比作為考評分數加(扣)分之

依據。

2.人事單位查核:本府內十五個單位每月應全部查核完畢,各次抽

查之評分作為本考評分數,如有違反差勤規定,均應依規定議處。

(二)各機關學校部份:

1.每月對內查勤四次,每月抽查所屬機關學校一次以上,如有二個以上之所屬機關學校,需查核半數以上。

2.對內查勤結果,如有曠職情形應以書面通知曠職;如有應予議處情形應簽請議處;查勤情形應作成紀錄供查核人員考評。

3.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不列入本考核評分對象,惟各校仍應按現行規定本權責督導。



陸、獎懲:

一、行政獎勵部分:

(一)本府各單位部份:經考評為前三名者,頒發獎座一座,單位主管嘉

次。

(二)本府一級行政機關組:經考評為第一名者,頒發獎牌一面,首長及

人事主管、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三)其餘各組:經考評為前三名者,頒發獎牌一面,首長及人事主管、

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二、行政懲處部分:

(一)本府各單位部份:經考評為各組最後三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者,單

位主管,申誡一次。

(二)本府一級行政機關組:經考評為各組最後一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者,

首長及人事主管、承辦人,各申誡一次。

(三)其餘各組:經考評為各組最後三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者,單位主管,

申誡一次。



柒、差勤管理應注意事項: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三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應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直屬屬員切實執行考核,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基此,勤惰管理有賴各單位員工共同配合,各級主管尤應切實負責考核,如所屬有違反勤惰管理規定時,應即依規定處理,以維護辦公紀律。

二、除前開依據之規定及本府訂定之「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應遵循外,並補充如下:

(一)各機關(單位)正副首長(主管)儘量不要同時出差,公差時應指派適當之職務代理人,員工出差時亦同。並切實負起代理人責任,以免流於形式,並依據職務代理人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尚未實施電腦刷卡之機關(學校)應在指定地點簽到退,如有違反,經發現者第一次予以警告,再次發現者,每次申誡一次。擅自取走簽到簿,第一次申誡一次,再次發現者,每次記過一次。毀損簽到簿者專案簽辦。

(三)有預簽到(退)、代簽(代刷)等情事者,第一次申誡一次,再次發現者,每次記過一次。

(四)各機關職員(除本府一級處局長以上人員外),上班時間一律佩帶識別證。

(五)嚴禁民眾洽公時間在辦公室用餐、吃檳榔、滿身酒味、燒煮食物、買賣物品、織衣物、玩牌、帶動物玩耍、孩童戲耍、上網玩遊戲軟體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經發現者予以警告,再次發現者每次申誡一次。

(六)設有伙食團或餐廳之機關、學校,員工應於規定時間始得用膳,庶務單位應管制開膳時間。

(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三日內補辦手續。……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八)嚴禁為民服務部門人員在上班時間內有聊天、閱報等影響服務形象之行為。

(九)為民服務部門各級主管每天應定時巡查辦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