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營
養補給,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並委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按月造
冊後,將申請表件送本府社會處核撥。
第三條
本辦法請領對象為本縣符合下列各款之生育婦女: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
二、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
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生育婦女,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新生兒如
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五條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
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申領。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縣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攜
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申請者,另須
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第七條
父母設籍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申
請機關。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