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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檢舉公務員涉足不當場所實施要點
民國 85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檢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
    足不當場所,維護善良風氣,提昇本府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不當場所,係指有服務生陪酒、陪宿、陪浴或涉有色情行
    為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特種咖啡茶室、浴室、理容院、
    按摩院、妓女戶或其他非法行為之場所等。


三、凡以書面或口頭,向本府人事室、政風室等單位檢舉本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涉足不當場所,經查獲屬實者,由本府頒給檢舉人獎勵金,
    每件新臺幣壹萬元整。


四、書面檢舉者,應記載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被檢舉人姓名、
    服務機關、涉足不當場所情形等資料;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單
    位作成紀錄存證、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
    不頒給獎勵金。


五、數人共同檢舉而應頒給獎勵金者,其獎勵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
    同一案件者,獎勵金頒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六、本縣八大行業稽查人員或警察人員於執行任務時,發現本府暨所屬機
    關學校員工涉足不當場所,主動提供具體事證通報本府人事室及政風
    室處理,經查屬實者,由本府頒給獎勵金,每件新臺幣伍仟元整。


七、受理檢舉之單位,對於檢舉人或主動通報之稽查 (警察) 人員姓名、
    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檢舉書、訪談紀錄等相關資料,應列
    為密件處理。如有故意洩密者,依法嚴懲。


八、應頒給檢舉人或稽查 (警察) 人員之獎勵金,由本府人事室合同政風
    室依會計程序簽請核發,惟基於檢舉人或主動通報之稽查 (警察) 人
    員身分應予保密之原則,對於受獎人姓名、年齡或住址等資料,一概
    不附於請款憑證上,而由承辦人員具名代領後,另製領據轉發受獎人
    ,該領據再由承辦單位以密件保存備查。


九、本府受理民眾檢舉員工涉足不當場所案件時,應由人事室會同政風室
    進行查處,必要時得請宜蘭縣警察局派員協助查察。


十、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足不當場所,經查獲屬實者,由人事室
    依規定簽報議處;其涉及到刑事責任者,由政風室簽報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十一、核發檢舉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