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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福利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福利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勞工團體配合參與勞工福利服務工作,推動本縣勞工福利政策,加強勞工教育,健全勞工正當休閒及工會體制,以提升勞工生活品質及專業技能,使勞工福利更加落實與普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凡本縣依法設立之工會團體包括總工會、產業工會



 

 

三、補(捐)助標準:

(一)各項補助案件以公益性支出、推展勞工福利及配合本府政策性補助方案為限。

(二)各項活動地點以本縣轄區為原則,設備須置放於會址。

(三)受補(捐)助案件最低需有百分之二十自籌款。



 

四、補助範圍:勞工休閒(包括趣味競賽、登山健行)、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包括長期學苑)、弱勢勞工住宅修繕、模範勞工表揚活動等相關業務。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符合補(捐)助對象者,應附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工會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二)若補助案件為地方建設案件,應檢附地方建設建 
      議表。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二)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奉縣長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核定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再行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檢具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及經費分攤表等相關資料報府核銷請款。

(二)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若實際支用金額未達原申請金額,按原申請補(捐)助比例核發補(捐)助金額。

      (三)各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九、申請注意事項:

(一)弱勢勞工住宅修繕,申請經費補助之承辦單位應於計畫書內載明修繕資格(須具勞工身分)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包括勞保投保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或使用同意書)。

(二)同一計畫不得分次向本府重複申請補助,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明細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三)資本門設備:設備須置於會址,且黏貼財產標籤後拍照送本府,並登錄為受補助單位財產後列入移交,同時填具「新增財產目錄」。

(四)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按申請計畫執行。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該計畫屬「部分補助」者,其原始憑證正本受補助團體需妥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派員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受補助單位繳驗原始憑證影本。

(七)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如所送計畫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者不予補助。

(九)如因本補(捐)助案件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府。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之。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