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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宗教及其他民俗等團體申請補助案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向本府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宗教及其他民俗等團體。



三、補助標準:

㈠每一受補助團體,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

㈡登錄為本縣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無形文化資產類民俗活動之補助,或計畫內容對本縣整體宗教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配合本縣辦理重要民俗活動計畫者,不受上開額度限制。



四、補助原則:

㈠補助經費涉及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㈡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⒈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⒉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⒊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非符合活動計畫相關服裝(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毛巾)、煙火(含天燈)、餐敘、旅遊、觀摩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⒋人民團體內部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

⒌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⒍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及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⒎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者。



五、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㈠經常門:

⒈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調查研究傳統民俗及有關文物與文物展。

⒉從事有關宗教課題之學術研究。

⒊編印、錄製具有社會教化意義之書刊或宣導片。

⒋其他保存維護宣揚民俗及有關文物事項。

㈡資本門:宗教團體投入社會教化與公益慈善。

⒈辦理上開社會教化與公益慈善,擬新建相關建築物(須取得合法執照)或購買相關必要設施(設備),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接受本府補助之宗教團體,倘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本府不再給予補助。

⒉凡接受本府補助之設備、設施,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該設備設施應列入宗教團體財產登錄管理。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前二週檢附下列書表提出申請:

㈠申請函(寺廟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㈡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㈢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七、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㈠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㈡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如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申請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宗教性團體之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㈢經核准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料二份送本府撥款;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自行保管各項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⒈切結書。

⒉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⒊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⒋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⒌成果報告書。

⒍領據。

⒎原始憑證正本。(如係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費者,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受部分補助經費者之自籌憑證資料應自行保管,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處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⒏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八、同一活動不得向本府重複申請,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個以上單位申請並獲補助,三年內不受理該團體之補助申請。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九、督導及考核:

㈠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受補助者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㈡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㈢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㈣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㈤受理補(捐)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考依據:

⒈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⒉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⒊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⒋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十、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㈠非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限制提供性質者,受補助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㈡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