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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核定班級數學生數暨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核定班級數學生數暨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及
     品質,精簡小型學校建制減少行政負擔,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小
     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落實縣內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編班、學生總額控
     管及學年中因學生人數異動增減班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七月一日之
     學生人數為核定基準,不因學期中學生數變化而變動核定班級數。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次學年度普通班班級數,由本府於每年新生分發作
     業前召開會議確定之。


四、國民中小學各年級班級學生數上限,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以下
     稱「規定編班人數上限」)倘特教生採回歸主流方式安置於普通班就
     讀,該班依規定減收之普通學生數,得予增加計入其他班級,以不逾
     學生總額上限為原則。


五、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
     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優先安置,普通
     班每班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至多一名,並得酌減該班學生
     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得酌減該班學生人數一名
     ,每班以安置學生數至多三名為限。


六、國民中學學程期間不再重新編班,各校以一年級新生入學編班數為基
     準,國民小學則以年段中不增減班為原則;有特殊需求之學校,應報
     府核准。


七、國小跨年段因學生數異動,各學年度增減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數增加時,現有總學生數≧【原年級班級數*(規定編班人數
      上限+1)+1】,可增一班。
(二)學生數減少時,【現有總學生數/(規定編班人數上限-1)】≦原
      年級班級數-1則減班,班級數依現有「總學生數/規定編班人數上
      限」計,遇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前項「現有總學生數」,包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扣抵數,計
    算時間基準同本要點第二點規定。


八、本要點所指學生人數異動定義為:
(一)學生於學年中自然轉出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
      辦法規定,各校於學程中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生,所增減之學生人數。


九、本縣學校轉型、併校及廢校裁量基準如下:
(一)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不含幼稚園)在四十五(含)人以下,且
      經教育處評定指標分數二十五分(含)以下者,應提報轉型(分校
      )或併校計畫。
(二)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不含幼稚園)在三十(含)人以下,且經
      教育處評定指標分數二十三分(含)以下者,應提報轉型(分班)
      或併校計畫。
(三)當學年度全校班級數未達四班(不含幼稚園),且經教育處評定指
      標分數二十一分(含)以下者,應提報併校或廢校計畫。
    以上人數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
    前列指標分數依宜蘭縣小型學校整合轉型發展評估指標試算積分表所
    計結果為準。


十、每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學生數後,確達裁量基準所訂應提轉型或併校計
     畫之學校,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送,並由本府教育處審核
     後送交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完成後由本府公布結果及相關配套措施,並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整合轉型前置作業,同年八月一日正式轉型。


十一、分校、分班之調整以轉隸鄰近學校為原則。


十二、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未滿五人者採隔年招生,隔年招生之
       班級人數亦應達五人始得成班。
       當學年度因新生招生未滿五人採隔年招生之學生,得至鄰近學校就
       讀或選擇延緩入學,不受強迫入學之規定,惟次學年度新生仍不滿
       五人未能成班時,前學年度未入學之學生,應受強迫入學規定,至
       臨近學校就讀,並依本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補助交通費。


十三、本縣大同國小樂水分校、澳花國小、東澳國小、南山國小、四季國
       小英士分校及茂安分班等五校,因與臨近學校距離仍屬相當遙遠或
       至臨近學校天候情況不佳等因素,有影響學生通學安全之虞,得不
       受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限制。


十四、經確認執行轉型、裁併之學校,其教職員安置方式如下:
(一)校長:
     1.配合校長任期調整分校、分班或停辦期程。
     2.優先參加校長遴聘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二)主任及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三)幹事及護士:由本府參酌依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
(四)工友:安排至其他學校任職或暫調大型學校,或由本府參酌依其意
       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其他單位。但屆臨退休日未逾一年者,得至合
       併之學校服務至退休或離職為止,並不再遞補員額。


十五、分校、分班教師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校
     1.主任:置一人。
     2.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
(二)分班
       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二班
       置二人、一班置一人。


十六、國民小學經調整核定為分校、分班者,其教學設備另行專案補助,
       作為學校改善校園環境及充實各項軟硬體設施用。


十七、調整後隸屬之學校名稱由本府另行公布之。


十八、學生因所屬學區之學校招生人數不足或致無法入學者,可選擇其他
       學校就讀,每年由本府租用交通車接送或補助赴他校就讀之車資一
       萬元,補助至該生畢業為止,但若至鄰近學校就讀搭乘公共運輸所
       需費用高於一萬元者,得依實際票價補助。


十九、轉型裁併之原學校學生,得視實際需求予以專案補助,戶籍遷離原
       學區或不具實際居住事實者,則不予補助。


二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