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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有機生活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有機生活、永續環境發展,提供公私場域樂活行動,設宜蘭縣有機生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有機生活,係指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生產、生活、生態為共構策略,落實於民生食衣住行育樂,具有養生循環及綠能低碳之生活。



三、本會任務如下:

㈠決定有機生活策略。

㈡有機生活法案及食農教育方案之審議。

㈢有機產業品牌、有機生活消費之諮詢及確認。

㈣有機生活環境之規劃。

㈤其他經本會決議之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㈠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㈡本府教育處處長。

㈢本府農業處處長。

㈣本府社會處處長。

㈤本府地政處處長。

㈥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㈦本府文化局局長。

㈧專家學者四人。

㈨相關產業實務團體或代表四人。

㈩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其隨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設有機農業推展組、有機環境保護組、有機生活教育組、有機產品消費組、有機生活推廣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教育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及文化局局長兼任;各組工作人員由各該處(局)人員兼任。

前項各組除積極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外,應各依職掌事項研提相關議案送請本會審議。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代表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構、團體及社會人士列席諮詢。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農業處及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