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附屬單位預
    算營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對 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
    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補(捐)助預算如涉及上級補助款或特定財源之經
    費,依補(捐)助機關(單位)所定作業規範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
    項之規定。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
    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具
    同性質之補(捐)助款,為達公平一致性,由主管機關(單位)訂定
    統一作業規範。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


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
      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為原則。
(四)符合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
        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
        團體。


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二
    點之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
      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行政資訊公
      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限制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
      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
      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
      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六、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除應於補捐子系統登錄補(捐)助案件之
    考核結果,並應按季列印彙整表逐級核章後送本府計畫處辦理獎懲作
    業,獎懲標準由本府計畫處訂定之。


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應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依下列規
    定辦理管制考核,並切實督導。
(一)對補(捐)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
      (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得減少或收
      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得逕減少補
      (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考核項目如下:
   (1)活動辦理執行情形。
   (2)設施設備之購置及財產登錄、移交執行情形。
   (3)興建及修繕工程之執行情形。
(二)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逕為考核
      ,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
        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
        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審
        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三)工程設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逕為考核
      ,其考核方式如下:
   (1)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發包後,將開工日
        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送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備查,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並應由本
        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2)設備類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
        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
        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設備類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
        ,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營建工程類一百萬元以下及設備類五萬元以下之案件採書面審查辦
      理。


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各主管機關(單位)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
    ,另訂補充規定。


九、各項補(捐)案件如涉及議員建議案,由本府議會總聯絡員擔任聯絡
    秘書,承縣長之命處理案件及聯絡事務。


十、本注意事項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