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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宗教團體申請補助案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向政府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宗教團體。

三、補助標準:

(一)每一計畫經常門之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惟本府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申請團體自籌款比例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每一計畫資本門之補助:最高補助十萬元,惟本府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申請團體自籌款比例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資本門定義: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一萬元以上之設備。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涉及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二)凡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服
    裝、餐敘、旅遊、觀
摩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
    反公序良俗等項目,一律不予補助。



五、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一)經常門:宗教民俗、藝文、祭典節慶等活動。

(二)資本門:宗教團體投入婦女、兒少、老人、身心障礙志願服務類社會福利與公共教育服務。

1、辦理上開社會福利及公共教育服務事業需要,擬
  相關建築物(須取  得合法執照)或購買相關必要設施 (設備),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接受本府補助之宗教團
  體,倘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本府不再給予補
  助。

2、凡接受本府補助之設備、設施,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該設備設施應列入宗教團體財產登錄管理。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前二週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寺廟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
            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
 (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
  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
  期效益等)。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
 列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七、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
    用(不得移作他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
    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
    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應按原申請  
    總經費與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二)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
    核准後辦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並
    依規定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
    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
    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宗教性團體之補助申請
    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

(三)經核准受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備齊領據及下列資料二份函送本府核銷撥款;受補助
    之宗教團體應自行保管各項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
    存,俾供本府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1.切結書。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4.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八、同年度同一團體向本府(含附屬機關單位)申請並獲補助以一次為限;又同一活動僅能由主辦單位提出,不得重複申請。倘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個以上單位申請並獲補助,本府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九、督導及考核:

(一)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團體,應按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得
    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地查核。

 

(二)對補(捐)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二種方
    式辦理,受補(捐)助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
    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
    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
    核定之重要依據。

(三)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
 逕為考核,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五萬元以下者採書面審查。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採抽查方式辦理訪視,並得稽核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抽查案件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四)工程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逕為考核,考核方式為書面審核。

(五)受理補(捐)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
  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考依據:

1.                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                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                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                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十、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非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限制提供性質者,受補助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一、受補助團體受補助經費倘有孳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主動辦理繳回。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