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學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
數得有依據,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
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為十八節至二十
節,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四節至十六節。
三、本府所屬國民中學主任、組長、副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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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17 班│18–26│27–35│36–44│45–53│54–62│63(含│
│數 │(含)│班 │班 │班 │班 │班 │)班以│
│ │以下 │ │ │ │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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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8 –10│6 –8 │4 –6 │2 –4 │2 –4 │2 節 │2 節 │
│ │節 │節 │節 │節 │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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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12–14│8 –10│8 –10│6 –8 │4 –6 │2 –4 │2 –4 │
│ │節 │節 │節 │節 │節 │節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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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 │ │ │ │ │4 –6 │2 –4 │
│長 │ │ │ │ │ │節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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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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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數│26 班(含)│27–44 班│45–62 班│63(含)班│
│ │以下 │ │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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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工│8 節 │12 節 │16 節 │20 節 │
│作之教師(│ │ │ │ │
│減課總節數│ │ │ │ │
│上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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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協助行政工作教師,單一教師減授節數最多不得超過│
│ │ 2 節。 │
│ │2.教師僅能兼任 2 項以下行政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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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最高授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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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別│ │ │
│ 最高節數 │專 任 教 師│導 師│
│領域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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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領域(國文)│18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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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領域(英語)│ │ │
│數學 │20 │16 │
│自然與生活科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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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 │ │
│健康與體育 │2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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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與人文 │ │ │
│綜合活動 │2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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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本授課節數表係為每週最高授課節數。 │
│ 二、本表依據教育部 92 年 9 月 15 日(92)國字第 9│
│ 20125017 號函辦理。 │
│ 三、本表最高授課時數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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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編制員額已聘足額學校,排課達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各年級每週
學習總節數之中數以下後,如有排餘課程,經專案報本府核准後,以
兼課方式辦理。
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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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學 習 總 節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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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32–34 │
├──┼─────────┤
│八 │32–34 │
├──┼─────────┤
│九 │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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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國民中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本縣最高
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代)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所減授節數,視為其應授課節數,因身分
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均得支
領兼(代)課鐘點費。
如學校承接專案計畫,獲補助教師鐘點費,經專案報本府核准後,得
不受最高授課節數之限。
八、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
主要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
教師之減授節數,以十節為原則。
九、教師擔任午餐執行秘書,依「宜蘭縣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之規定,得減授二節。
十、特殊才能輔導教師,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資賦優
異班每週授課時數及相關注意要點」之規定,得減授四至六節課。
十一、特殊教育班級與補校教師之授課節數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相關
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修正
之第八點,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