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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 五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小組,
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事宜。


第 4 條

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選,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備資格如下:
一、具有下列各項身分之一:
(一)本縣縣立國民中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曾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合
格,經主任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

(二)本縣縣立國民中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曾借調本府教育行政機關三
年以上,借調期間服務績效優良者。

(三)本縣國民小學現職校長。
(四)本縣教育行政機關編制內行政人員。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項情事之一者,服務成績優良且
學經歷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具有下列各項經歷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
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
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四)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且曾借調本府教育行政機關至少三年
,借調期間服務績效優良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除
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
三年以上,並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四款第三目國民中學一級
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年資。

 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
,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四款第
三目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第 5 條

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選,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備資格如下:

一、具有下列各項身分之一:
(一)本縣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曾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合格,
經主任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
(二)本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曾借調本府教育行政機關三
年以上,借調期間服務績效優良者。
(三)本縣教育行政機關編制內行政人員。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項情事之一,服務成績優良且學
經歷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具有以下經歷之一者: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
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
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四)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且曾借調本府教育行政機關至少三年
,借調期間服務績效優良者。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
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年資。


第 6 條

  

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除應具備本縣現職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身分,且未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項情事之一與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
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合格教師服
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組長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
四、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
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期間曾任組長一年
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教師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第 7 條

 

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除應具備本縣現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身分且未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項情事之一與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
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合格教師服
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組長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
四、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
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期間曾任組長一年
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教師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評分標準表、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由本府另訂
之。

第 9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錄取者,應參加儲訓,儲訓期間帶職帶薪,
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
格。
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
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有關儲訓計畫、儲訓時間及成績計算,由本府另訂之。
第 10 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儲訓合格人員,應自行應聘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遴選作業,獲選後由本府報請縣長聘任之。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人員,由本府列冊公布,學校依規定聘任
之。


第 12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