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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獎勵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獎勵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縣暨全
    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榮獲佳績,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音樂
    、舞蹈、偶戲團隊。


三、獎勵原則:
(一)縣賽:本府教育局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得各項目
      類組優等第一名者。
(二)全國賽: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選參加全國
      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團隊為限。


四、縣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新台幣(以下同
        )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七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五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
(二)舞蹈類:
     1.甲類: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2.乙類:七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3.丙類: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三)偶戲類:
      七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五、全國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二)舞蹈類:
    1.甲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三)偶戲類: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六、本府於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成績公布後,主動簽辦
    撥款。倘經費不足,得依比例酌減發放。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