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獎勵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縣暨全
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榮獲佳績,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音樂
、舞蹈、偶戲團隊。
三、獎勵原則:
(一)縣賽:本府教育局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得各項目
類組優等第一名者。
(二)全國賽: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選參加全國
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團隊為限。
四、縣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新台幣(以下同
)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七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五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
(二)舞蹈類:
1.甲類: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2.乙類:七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3.丙類: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三)偶戲類:
七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五、全國賽獎勵標準:
(一)音樂類:
1.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國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絲竹樂合奏、弦樂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合唱、鄉土歌謠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二)舞蹈類:
1.甲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2.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3.丙組: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三)偶戲類:
(1)特優: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加倍獎勵。
(2)優等: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甲等:視當年度比賽項目優等獎勵金減半獎勵。
六、本府於全縣暨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成績公布後,主動簽辦
撥款。倘經費不足,得依比例酌減發放。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