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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客家文化,鼓勵機關(構)
     、學校及民間團體積極參與客家活動,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一)本縣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機關、學校。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或標準:
(一)補助項目:
   1、經常門:辦理各項客家語言、人文、民俗、美食、技藝、祭典節慶
       及音樂歌謠等傳承、維護、推展及宣導等相關活動。
   2、資本門:辦理客家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與維護計畫,及各項客家藝
       文研習、傳承等推廣客家相關活動等之硬體設備(如樂器相關訓練
       器材等),及客家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與維護等,其耐用年限二
       年以上,且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
   3、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交之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舉凡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餐
        敘(餐盒不在此限)、茶會、旅遊及進香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
        序良俗等項目。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6)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
        。
   (7)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
        通費等。
   (8)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受補助單位,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
       除外),且需有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費的百分之十。
   2、經本府正式登錄公告之民俗類無形文化資產民俗活動者,或計畫內容
       對客家政策整體推動有重大助益,或配合辦理各項客家活動,或係行
       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庄十二大節慶」活動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地方建設建議案件及各項補助者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
      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依據相關預算編列執行;申請補助之單位
    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申請單位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
      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
      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
      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六、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經費用途應對提升客家活動及傳承有助益。
(二)已登記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優先補助。
(三)議員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之計畫,應於
      計畫實施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本府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
      事項,暨依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辦理審
      核,並於收案日起十五工作天內,將結果函知受補助單位,並副知
      提案議員;若發現所提補助項目核與規定不符,應先與提案議員及
      提案申請民間團溝通、確認後,據以續辦。
(四)經核定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
      他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
      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
      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申請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
      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
      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
      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核准補助之各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相關資料,
    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切結書。
(四)成果報告書。
(五)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六)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除以上資料外,如係全額補助經費者,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受部分
    補助經費者應檢具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受補助之各
    單位應自行保管各項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機
    關隨時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
      府得逕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
      要依據。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採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
      ,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
      於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
      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申請補助之計畫是否如實如期完成,應考核其效益是否對本縣客家
      活動有提升,做為爾後補助之參考依據。
(六)受理補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九、同年度同一申請單位,向本府申請並獲補助以一次為限;又同一活動
    僅能由主辦單位提出,並不得重複申請。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
    個以上單位申請並獲補助,本府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十、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受補助單位經結算後,如有
    賸餘者,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


十一、本府對於申請單位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
      其受補助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
      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
      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


十四、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