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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教人員因公撫卹暨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公教人員因公撫卹暨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審查所屬公教人員因公撫卹及因公受
        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案件,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公教人員因公撫卹暨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審查小組),



二、本審查小組掌理審議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撫卹及因公傷殘死亡
        慰問金發給案件。



三、本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一人兼任副召集人,由人事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政風處處長。
    (五)消費者保護官。
    (六)法制科科長。
    (七)衛生局代表(衛生局推派具醫師資格主管擔任)。
      前項人員離職時視同免兼,由繼任者派兼。



四、本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審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議。



六、本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當事人或相關單位派代表
        列席說明。



七、對於因公撫卹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案件,如因公事由明確者,
        得由承辦單位逕行簽准辦理。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