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局。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依
時間之長短區分,可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兩種。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 性質: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
(二) 種類:
1.短期借款:
主管單位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辦理舉借及償還等相關事宜
;舉借時應公開評比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非縣庫透支款:
主管單位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辦理舉借及償還等相關事宜
;舉借時應公開評比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3.縣庫透支款:
(1) 以代理縣庫之銀行 (以下簡稱代理機關) 為對象,並以訂定契
約方式為之。
(2) 本府應於代理機關開立「縣庫存款戶」,當存款不足支付時,
代理機關應即於簽定之透支額度內撥款因應,以維縣政正常運
作。
(3) 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
。
4.非屬前三款之其他種類借款。
(三) 債限額度:其種類得由主管單位視需要互相轉換交替使用,惟其未
償還之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所
訂額度辦理。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一) 性質: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或降低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還之餘
額所舉借。
(二) 種類:借款
(1) 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方建設
基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機構借款,惟應以公開評比及訂
定契約方式辦理。
(2) 貸款期限原則不得超過四年,如有特殊困難到期不能償還貸款
時可申請展延,惟其他具有建設性或特殊需要並有特定財源之
貸款項目,其貸款期限視其性質專案核定。
(三) 債限額度:年度未償餘額預算數 (存量債限) 及每年度舉債額度 (
流量債限) ,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所
訂額度辦理。
六、與代理機關所訂未滿一年或一年以上借款契約草案,經雙方合議後,
應事先陳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再行簽訂。
七、主管單位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
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倘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
期事宜。
八、本府各項債務舉借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應於事後函送審計機關,如有變
更亦同。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