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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小組,
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暨儲訓事宜。

第 4 條
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選,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具有下列各項身分之一:
(一)本縣縣立國民中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曾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合
      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
(二)本縣國民小學校長。
(三)本縣教育行政機關編制內行政人員。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項情事之一者,且服務成績
    優良且甄選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具有下列各項學經歷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二年以上;但國
      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
      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三年以上;但國民中學
      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系畢業;或其他院、系
      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
      中學主任六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三年,或國民小學校
      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等之薦任教
      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曾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及中學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第 5 條
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選,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具有下列各項身分之一:
(一)本縣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曾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合格,
      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
(二)本縣教育行政機關編制內行政人員。
二、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項情事之一,服務成績優良
    且甄選積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具有以下學經歷之一者: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系畢業,或其他院、系
      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二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專科畢業,並曾任國民小學主
      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具有第一目、第二目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分類職
      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6 條
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除應具備本縣現職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身分且未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項情事之一與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
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
四、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
    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
    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教師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第 7 條
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除應具備本縣現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身分且未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項情事之一與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
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者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其間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
四、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期間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
    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
    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教師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評分標準表、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由本府另訂
之。

第 9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錄取者,應參加儲訓,儲訓期間帶職帶薪,
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
格。
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
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有關儲訓計畫、儲訓時間及成績計算,由本府另訂之。

第 10 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儲訓合格人員,應自行應聘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遴選作業,獲選後由本府報請縣長聘任之。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人員,由本府列冊公布,學校依規定聘任
之。

第 12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