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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
    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有關之鑑定、安置
    、輔導事宜,設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兼
    任,委員廿一至廿五人,由縣長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特殊教育學者
    、專家、專科醫師、物理、職能、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工人
    員、學生家長代表、教育行政人員及特殊教育老師中聘任之,其任期
    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行聘任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三至四人,由特殊教育課課長及業務承辦
    人員兼任,負責本會工作計畫及執行。


五、本會得設下列各組,各組設組長一名:
(一)資賦優異類:
      1.智能優異組
      2.藝術才能組
(二)身心障礙類:
      1.身體感官組
      2.心理智能組  


六、本會職掌如下: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


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經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連署亦得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法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為召開。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九、本會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
    預算或申請教育部補助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