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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員工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同仁工作士氣,發揮工作潛能,以提升
        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模範公務人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及依原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人員。
(二)績優員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同一事由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不得重複推薦),得選拔為本縣績優員工: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者。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者。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者。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四、遴薦為績優員工者,公務人員需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約聘僱及臨時人員需最近三年未曾列入年終考核應改善人員,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表揚之績優員工,每年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
        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或績優員工者為優先。


六、績優員工依其具體優良事蹟,取前五名為當年度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七、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員工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一機關(單位)學校得遴薦績優員工一人,編制員額每滿五十人得增加一人,並於每年一月底前,由各機關(單位)學校檢具推薦表、績優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核辦。推薦表及績優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為確實達到激勵士氣之目的,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三)各機關遴薦之績優員工,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提報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及選拔,並依遴薦人員身分及具體事蹟,擇優列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陳請  縣長核定。
(四)當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陳請  縣長擇優遴薦一至二人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並刊登本府公報;績優員工(不含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人員得參加本府舉辦之一日團隊體驗活動,並另給予公假二日,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九、本縣模範公務人員,經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核定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本府核頒之新臺幣三萬元獎金應予繳回。



十、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除函知本府外,並應報請廢止其推薦。



十一、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績優員工,如有不實或舛錯
者,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十二、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員工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