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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電影片、電視連續劇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受理申請目的:

(一)鼓勵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培育電影、電視製作專業人才。

(二)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前來本縣取景拍攝電影片、電視連續劇,透過電影片、電視連續劇行銷宜蘭城市形象,促進文化、創意暨觀光產業之發展。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影、電視製作業者:係指電影、電視製作業、獨立製片者及以學術文化機構等名義,製作電影、電視連續劇之團體、個人或事業機構。

(二)本縣電影、電視製作業者:係指出生、工作於本縣或申請補助,已經在本縣設籍達六個月(含)以上之電影、電視節目之製作業者。

(三)影展:係指金馬影展、亞太影展、日本東京影展、韓國釜山影展、法國坎城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及美國奧斯卡影展。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本縣電影、電視製作業者,所拍攝之電影、連續劇,參加影展或類似參展性質活動,爭取國家榮譽,具有特殊表現者。

(二)電影、電視製作業者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連續劇,在本縣轄區取景剪輯入鏡;電影或電視連續劇內容,對本縣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有正面效益且與宜蘭城市映像具有關聯性者。

       (三)影片長度:電影紀錄片全片,時間不得少於三十
                    分鐘,電影劇情片全片,時間不得少於八十分
                    鐘。



四、受理申請期間:每年五月至八月、十一月至翌年二月,
         分為兩階段受理。



五、補助標準:

(一)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在受理之當年度元月一日以後(排除前一年度者),所拍攝、製作之電影片或電視連續劇,具備前點所列規定之一者,得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核發補助金。

       (二)每部電影劇情片獲核發補助金,以新臺幣一百萬
                   元為限;電影紀錄片獲核發補助金,以新臺幣五
                   十萬元為限;電視連續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整齣連續劇(集)合併計
                   算者,以新臺幣兩百萬元為限。



六、審查程序:

本府受理補助金個案之申請後,提請「宜蘭縣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列席會議陳述說明。



七、補助申請個案之准駁、獲補助金額之核定,應經委員會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審查之決議。

        前項審查決議,應經本府核定之。



八、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電影、電視
        製作業者,應在接獲本府同意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與
        本府訂定補助契約;無正當事由而逾期未訂契約者,本
        府應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前項補助契約之內容,由委員會依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九
 點,所指定之本府專責辦理
單位(機關),與受補助
 之電影、電視製作業者,依本府核定相關事項協議訂定
 之。



九、本府指定之專責辦理單位(機關)因執行委員會決議
        事項所需經費,由該專責辦理單位(機關)相關業務
        項下經費支應。



十、電影片、電視連續劇製作業者,獲本府同意補助所拍攝
        之電影片或電視連續劇,本府得節錄其中本縣場景影
        像,作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十一、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影
   展或類似參展性質活動結束前後一個月內,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府
指定之專責辦理單位(或
   機關)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三份。

   2.宜蘭縣電影、電視製作者,出生、工作於 
        本縣或申請補助時,在本縣設籍六個月
      (含)以上之證明文件。

   3.申請補助之電影片、電視連續劇數位DV
         D影音光碟版本三份。

   4.參加影展,具有特殊表現者之證明文件。

   (二)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補助者,應檢具
    下列文件,向本府
指定之專責辦理單位(或機
    關)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三份。

    2.申請補助之電影片、電視連續劇企劃案
      (內容應包含:劇情內容簡介、節目主要
       演員(主持人)等,以及影片或節目與宜
       蘭縣之關聯性、對於行銷宜蘭縣之正面效
       益等)。

    3.申請補助之電影片、電視連續劇劇本。



十二、依據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接受本府補助者,經本府通知
            同意補助後,應檢具領據等相關文件,報送本府撥款
            核銷。



十三、依據第十點第二款規定接受本府補助者,除應依企
             劃案中預計完成期限,完成影視劇集之製作外,並
             應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若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前四十天,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影視劇集製作完成後,應檢具影視劇集全片一份、本縣有關景點側拍花絮數位DVD影音光碟十份及本縣入鏡景點清單一份,提送委員會審核之;審核未通過者,本府得要求受補助者於限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得取消受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者接獲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全案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領據)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指定之專責單位(機關)陳報結案事宜,完成相關審核程序後,由本府一次撥付補助。

(四)受「部分補助」者,其原始憑證正本應妥存十年,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之查核;受「全額補助」者,其原始憑證正本應送本府辦理審查核銷事宜。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
             逕予解除契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經具領之補助款;
             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或拒絕履行
             時,依法追討之。

(一)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規定
                     者。

(二)申請所繳交之文件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
 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記載之情事者。

(三)影視劇集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
                     決確
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法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者。

(五)其它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



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