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山坡地土地永續利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疑義案件之協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主管
(七)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七款聘任之委員人數四至六人,以建築師或具有國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等專長之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稱地政處)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指導,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單位及鄉(鎮、市)公所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興辦事業計畫屬山坡地範圍變更編定案件,應依權責初審後,將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一式十五份移送地政處,提請本小組依內政部訂頒之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辦理審查。
本小組辦理前項審查,必要時得實地調查,並作成決議供各目的事業主機關審核事業計畫案件准駁之依據。
九、本小組兼職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