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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迅速通報、查核、處理突發性重大
    消費事件,並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之通報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突發性消費事件。
(二)消費事件嚴重損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消費事件不立即處理,有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之虞者。


三、本府為迅速查處本縣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成立緊急消費事件處理小
    組(以下稱本小組);由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工商旅遊局、農
    業局、教育局、地政局、秘書室、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
    護局各指定一人及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組成,並由
    消保官擔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成員應設置緊急通報專責人員並應指定職務代理人,小組成員
    及職務代理人職稱及聯絡電話如有異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府消保
    官及工商旅遊局消費者保護課。


五、本小組成員所設置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指派對業務具有通盤性了解
    之課長級以上人員參加,小組成員及其職務代理人均應參加本府年度
    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課程。


六、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之通報機制如下:
(一)本小組成員應指派專人擔任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聯絡人(緊急
      通報專責人員),並填妥宜蘭縣政府00局(室)處理突發性重大
      消費事件緊急通報專責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府消保官
      備查。
(二)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立即通報各局(
      室)課長、及消保官,並視需要決定是否通知本小組,消保官知悉
      發生突發重大消費事件時,亦得立即通知相關小組或成員前往查處
      。
(三)各局(室)課長及本小組接獲通報後,應即向各局(室)主管進行
      陳報;消保官接獲通報後,應即向縣長報告。
(四)各局(室)主管及消保官得衡酌事件性質及其嚴重程度自行決定是
      否向縣長、本小組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進行轉通報。
(五)宜蘭縣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如附件
      二)。


七、各局室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之原則如下:
(一)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應依第六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進行
      通報,並派員赴現場或向受害人及企業經營者查訪,同時立即採取
      緊急必要措施,並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說明,以避免
      事態擴大。
(二)將全案予以完整分析並研擬解決方案,據以妥善處理,並視需要適
      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三)對有危害性商(產)品,應立即依相關規定予以封存及抽樣檢驗,
      並對已流入市面之商(產)品追查其使用者或供應者;檢驗結果確
      定對消費者有危害性時,應即依相關規定將已封存之商(產)品予
      以銷毀,並將處理情形對外公開說明。
(四)各局室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其處理情形及處理進度,仍應
      依第一款前段規進行通報。


八、本府緊急消費事件處理小組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員知悉發生所屬機關業務有關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應
      即通報消保官決定是否召集事件相關小組成員進行查處;消保官知
      悉發生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亦得立即通知事件相關小組成員前
      往查處。
(二)本小組成員接獲消保官查處通知時,應於一小時內趕赴消保官指定
      地點集合進行查處事宜,小組成員如需所屬機關人員前往協助查處
      時,應自行聯繫隨同前往。
(三)未列入本小組之其他與消保業務有關局、室,如發生業務有關之突
      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消保官得以電話通知該局、室於一小時內指
      派適當人員參與小組查處;各該局、室亦可主動聯繫消保官決定是
      否召集小組成員進行查處。
(四)本小組進行查處時,消保官應指定事件最有關之局室所屬小組成員
      製作小組查處紀錄;查處完畢後,參與查處人員應就所屬機關主管
      有關業務部分,錄案繼續處理,並將處理進度及結果以書面告知消
      保官。
(五)本小組如查獲對消費者有危害性商(產)品時,主管機關應即依相
      關規定迅速妥適處理。
(六)警察局所屬小組成員應負責聯繫指派警察人員,依時前往查核地點
      進行安全維護及協助蒐證事宜;秘書室新聞課小組成員於接獲消保
      官查核通知時,應即聯繫相關媒體前往查核地點進行採訪,並負責
      新聞發布事宜。
(七)本小組成員(含職務代理人及參加查核人員)辦理查核事宜有關獎
      勵、差勤、加班、誤餐及交通費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