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迅速通報、查核、處理突發性重大
消費事件,並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之通報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突發性消費事件。
(二)消費事件嚴重損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消費事件不立即處理,有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之虞者。
三、本府為迅速查處本縣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成立緊急消費事件處理小
組(以下稱本小組);由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工商旅遊局、農
業局、教育局、地政局、秘書室、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
護局各指定一人及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組成,並由
消保官擔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成員應設置緊急通報專責人員並應指定職務代理人,小組成員
及職務代理人職稱及聯絡電話如有異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府消保
官及工商旅遊局消費者保護課。
五、本小組成員所設置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指派對業務具有通盤性了解
之課長級以上人員參加,小組成員及其職務代理人均應參加本府年度
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課程。
六、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之通報機制如下:
(一)本小組成員應指派專人擔任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聯絡人(緊急
通報專責人員),並填妥宜蘭縣政府00局(室)處理突發性重大
消費事件緊急通報專責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府消保官
備查。
(二)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立即通報各局(
室)課長、及消保官,並視需要決定是否通知本小組,消保官知悉
發生突發重大消費事件時,亦得立即通知相關小組或成員前往查處
。
(三)各局(室)課長及本小組接獲通報後,應即向各局(室)主管進行
陳報;消保官接獲通報後,應即向縣長報告。
(四)各局(室)主管及消保官得衡酌事件性質及其嚴重程度自行決定是
否向縣長、本小組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進行轉通報。
(五)宜蘭縣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如附件
二)。
七、各局室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之原則如下:
(一)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應依第六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進行
通報,並派員赴現場或向受害人及企業經營者查訪,同時立即採取
緊急必要措施,並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說明,以避免
事態擴大。
(二)將全案予以完整分析並研擬解決方案,據以妥善處理,並視需要適
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三)對有危害性商(產)品,應立即依相關規定予以封存及抽樣檢驗,
並對已流入市面之商(產)品追查其使用者或供應者;檢驗結果確
定對消費者有危害性時,應即依相關規定將已封存之商(產)品予
以銷毀,並將處理情形對外公開說明。
(四)各局室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其處理情形及處理進度,仍應
依第一款前段規進行通報。
八、本府緊急消費事件處理小組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員知悉發生所屬機關業務有關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應
即通報消保官決定是否召集事件相關小組成員進行查處;消保官知
悉發生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亦得立即通知事件相關小組成員前
往查處。
(二)本小組成員接獲消保官查處通知時,應於一小時內趕赴消保官指定
地點集合進行查處事宜,小組成員如需所屬機關人員前往協助查處
時,應自行聯繫隨同前往。
(三)未列入本小組之其他與消保業務有關局、室,如發生業務有關之突
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消保官得以電話通知該局、室於一小時內指
派適當人員參與小組查處;各該局、室亦可主動聯繫消保官決定是
否召集小組成員進行查處。
(四)本小組進行查處時,消保官應指定事件最有關之局室所屬小組成員
製作小組查處紀錄;查處完畢後,參與查處人員應就所屬機關主管
有關業務部分,錄案繼續處理,並將處理進度及結果以書面告知消
保官。
(五)本小組如查獲對消費者有危害性商(產)品時,主管機關應即依相
關規定迅速妥適處理。
(六)警察局所屬小組成員應負責聯繫指派警察人員,依時前往查核地點
進行安全維護及協助蒐證事宜;秘書室新聞課小組成員於接獲消保
官查核通知時,應即聯繫相關媒體前往查核地點進行採訪,並負責
新聞發布事宜。
(七)本小組成員(含職務代理人及參加查核人員)辦理查核事宜有關獎
勵、差勤、加班、誤餐及交通費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