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府為激發從事家畜防疫人員敬業心,強化家畜防疫功能,以促進畜
牧事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業務項目畫分如左,其審查標準如附表 (一) :
1.豬犬及水產動物疾病防治。
2.家畜禽及水產動物疾病檢驗。
3.家禽疾病防治。
4.草食動物疾病防治。
三、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分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二項,平時考核由本府家畜疾病防
治所業務相關人員依考核標準隨時查考。年終考核則由鄉鎮公所於年
度結束後,依各工作計畫分類備齋相關資料,供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實地考核查證。
四、考核標準:
1.作業規畫佔十%:包括作業目標、設計、措施、步驟之擬訂。
2.作業過程與管制佔五○%:包括工作之執行、問題之解決、進度之
掌握、資料之整理填報。
3.作業成效佔四○%:包括目標達成作業效益。
五、考核成績及獎懲:
1.考核成績分為單項業務成績及綜合成績二種。綜合成績以各單項成
績總分平均計算,並分別依獎懲規定 (如附表 (二) ) 辦理獎懲。
2.凡符合獎懲規定者,除由本府敘獎有關人員外,另外選擇綜合成績
前三名發給獎狀。
六、本項考核成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綜
合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