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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
擔任。

第 3 條
本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副局長之指揮,處理局務,並
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科: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視力保健、菸害防制
    、事故傷害防制、長期照護等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外籍勞工健康管理、預防接種、營業衛生
    業務等事項。
三、醫政科:醫事管理、醫療品質提升、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原住
    民醫療行政等事項。
四、藥政科:藥事機構及藥事人員、藥物、化粧品管理、毒品防制等事項
    。
五、食品衛生科:餐飲衛生、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等事項
    。
六、檢驗科:食品衛生、公共衛生檢驗及檢驗品質管理等事項。
七、企劃科:衛生企劃、研考、法制、資訊、為民服務、衛生所管理、衛
    生教育、國際衛生合作等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財產、採購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科長、技士、技佐、衛生稽查員、科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保健科、醫政科、藥政科、疾病管制科、檢驗科科長職務,必要時得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等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1 條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
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另訂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