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第二十九之
二條訂定。
二、建築基地毗鄰土地已容許(包括農業區建地目)作為私設通路使用者
,不得以毗鄰農業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但毗鄰土地有建物且無
法依相關建築法令設置私設通路者,不在此限。
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地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作為興建農舍
之配合耕地者,均不得作為私設通路之使用。
四、為避免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及地景,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私設通路應以可連接周邊建築線之最短路徑為限。其連接建築線部
分,應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附表規定,退縮截角長
度。
(二)私設通路設置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設置
長度除每五公尺種植樹米高徑大於五公分之喬木一棵外,餘依相關
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三)不得影響鄰近灌溉排水設施。如有跨越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者,應
取得同意證明文件。
(四)申請建築基地排水計畫應經本府審查核准。
五、私設通路位屬下列地區者,應符合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一)屬山坡地者,應依法提出相關水土保持計畫。
(二)屬風景特定區者,應徵詢管理機關(單位)意見或取得同意證明文
件。
(三)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徵詢主管機關(單位)意見或取得同意證明
文件。
六、申請以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不拘)需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土地詳細地
號及座落位置等。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權同意書。
(三)地籍圖謄本及套繪現況測量圖。
(四)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
(五)建築基地及私設通路套繪地籍配置圖。
(六)私設通路剖面圖及植栽配置圖。
(七)建築基地排水計畫。
七、申請私設通路使用,違反本細則所定農業區之土地使用規定或先行設
置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行政罰後,始得核准私
設通路之使用。
八、經核准為私設通路使用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交回
饋金,並於核發私設通路證明文件前繳納。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