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社會資源,彌補正式編制消防人力不足,
依內政部訂頒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本局義勇消防組織運用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本局設義勇消防總隊,下設大隊及分隊,其組織架構、編制及員額如附表一、二、三。
三、參加義勇消防人員遴聘,應提出下列文件,由各消防大隊、分隊進行初審後,
報本局複審合格後核聘:
(一)新進義勇消防人員(含顧問):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3.人事動態報告表(如附件一)。
4.人事異動會稿單(如附件二)。
5.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一個月以內)或素行調查同意書(如附件三)。
6.保險資料調查同意書(如附件四)。
7.福利互助資料卡(如附件五)二份。
8.名條卡(如附件六)二份。
(二)義勇消防人員職務異動(含續聘):
1.人事動態報告表。
2.人事異動會稿單。
四、義勇消防人員離隊者,應提出下列文件及義勇消防人員服務證,由本局各消防大隊
、分隊進行初審後,報本局複審後解聘:
(一)屆齡退休及自願離隊:
1.人事動態報告表。
2.人事異動會稿單。
3.自願離隊同意書(屆齡退休者免附)。
(二)非自願退隊:
1.人事動態報告表。
2.人事異動會稿單。
3.義勇消防大隊、分隊幹部會議紀錄。
4.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五、義勇消防人員應受各項訓練時數如附表四。
六、本局各級督勤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督導義勇消防人員執行成效。
本局及各消防大隊、分隊,應指定專人負責督辦義勇消防之運用。
七、義勇消防人員獎勵措施如下:
(一)消防榮譽章:依
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辦理。
(二)全國義消楷模(鳳凰獎):依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辦理。
(三)救護志工菁英:依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辦理。
(四)全國防火宣導菁英:依內政部消防署全國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辦理。
(五)宜蘭縣義消楷模:依本局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計畫辦理。
(六)績優人員縣長獎、總隊長獎、局長獎:每年一一九晚會或其他集會場合頒發。
(七)年資標。
(八)志願服務獎勵: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十)志願服務榮譽卡:依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辦理。
(十一)其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