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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委
    員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並由本府就專家、學者及社會
    公正人士遴聘至少三人擔任外聘委員。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
    聘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正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
    由出席之外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本會報之相關費用,
    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