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查核作業規定」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在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
優惠停車之權益,並杜絕冒用、偽造及長時間停放之情事,特依宜蘭縣路
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之ㄧ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
位,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或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放置同
車正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者,免予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在路邊一般收費汽車停車
位,統一先開立人工計時(次)繳費通知單,事後分別依下列優惠措施辦
理:
(一)於本縣登領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每日停車累計未逾六小時者,免予收費,且無須至本縣路邊收費停車管
理場或指定之場所辦理銷單手續。
(二)於其他縣(市)登領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
輛牌照,及前款車輛每日停車累計逾六小時者,應於停車繳費通知單之
繳費期限內,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至本縣路邊收費停車管理場或指定之場
所辦理銷單或繳費手續:
1.駕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
照正本或其他足資辨識之證明。
2.乘客為身心障礙者:持乘客之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
別證(須與手冊同一人或駕駛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號牌之車輛)、駕駛
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
(三)身心障礙者以開計程車為業者,其優惠停車措施同前二款規定。但持
用他人行車執照者,不予優惠。
(四)前三款優惠停車措施,如因證件不齊、不符、超過期限、註銷或車輛
登記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不符
者,不予優惠,並應依規定繳交停車費。
四、依前規定須至指定場所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應填寫申請表,並索取收執
聯保留三個月作為憑證。
五、依本規定優惠停車,以停車當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均應依規定
繳費。
六、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證件借(供)他人使用,如發現有提供他人冒用之情事,
依相關證據追究刑事責任。
七、身心障礙者應於停車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內,完成繳納手續,逾期依宜
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
罰。
八、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