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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核定班級數學生數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
    權益及品質,並配合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
    ,落實縣內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編班、學生總額控管及學年中因
    學生人數異動增減班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學生人數異動定義為:
    (一)學生於學年中自然轉出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規定,各校於學程中經宜蘭
        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
        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所增減之學生人數
        。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
    五月一日之學生人數為核定基準。
    前項學生人數,應先扣除體育班及藝才班之學生總數,不
    得重複列入學生人數計算。

四、國民中小學各年級班級學生數上限,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依行政契
    約或實驗教育計畫書內容辦理,每班學生人數上限二十五人為
    原則。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優先安
    置,並依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
    少班級人數原則酌減普通班學生數,另得予增加計入其他班級
    ,以不逾學生總額上限為原則。

五、國民中學學程期間不得重新編班;國民小學則以年段(二
    、四、六年級)中不增減班為原則;跨年段(三、五年級)
    得重新編班。但有特殊情形且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國民小學重新編班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增班:現有學生數增加,且該年級學生總人數高於本
        府原核定班級數乘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
        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所定班級最低人數(
        以下簡稱準則所定人數)者,得辦理增班。
    (二)減班:現有學生數減少,且該年級學生總人數低於或
        等於本府原核定班級數減一乘以準則所定人數者,得
        辦理減班。
    本府公告新生及跨年段班級數總量管制之學校年段班級,
    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各年段編班之每班學生人數,包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
    學生扣抵數。

六、本縣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團體及機構之實驗教育
    學生計列班級學生數。

七、本府於開學後全面查核學生轉出、轉入人數異動狀況,倘有影
    響班級數,且可歸責於學校者,列入校長及相關參與人員年終
    考核辦理。